2006年4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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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如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财产?
    答:农村老年人的财产保护有以下内容:
    (1)老年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9条第1款规定,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,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
    (2)老年人的继承权和受赠权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9条第2款规定,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,有接受赠予的权利。
    (3)老年人财产的不受侵犯权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42条规定,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。第48条规定,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,情节较轻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(4)老年人的居住权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3条规定,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